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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白头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2005年4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静,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份,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85元/立方的单价预将路桥区**街道**村**小区的桩基工程承包给温州**有限公司,并进行试桩工程。后黄某某(已判)为强行承包该桩基工程伙同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董某某、村主任柯某甲(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支部委员王某甲等人对此进行阻扰威胁,迫使温州**有限公司退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迫同意由黄某某以190元/立方的单价承揽这项桩基工程,其中5元/立方作为给董某某等人的好处费,该项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600万元,导致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万元。后黄某某通过王某甲银行帐户支付给董某某等人10万元。

2016年10月份,路桥区**街道**村党支部书记董某某、村主任柯某甲、支部委员王某甲为非法牟利,由董某某柯某甲指使村民柯某乙、某乙(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王某丙、王某丁(上述二人已判)等人在路桥区**街道**村**小区工地门口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围堵工地出入,导致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车无法进入小区工地,从而向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强行索要60万元。后该笔60万董某某等人以罗某某(已判)介绍混凝土业务为由进行索要,并指使罗某某与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迫使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分3期支付董某某等人人民币计60万元,其中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已支付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王某甲参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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