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3********,汉族,初中文化,清涧县**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住清涧县**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涧县**村**王某甲在得知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西部钻井有限公司与清涧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供水合同的情况下,提出如果不让**村承包供水工程就不让钻井队进入,被**西部钻井有限公司拒绝,王某甲指使村民站在钻井队井场入口处对钻井队设备运输车辆进行阻挡十余天,要求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签订供水协议(生产水每方45元,生活水每方110元,每十五天以现金方式结账一次),县**办和**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进行现场协调无果,**西部钻井有限公司为降低损失,迫不得已与王某甲签订了协议(以村委会名义签订),从2019年7月至供水结束共结算水费27.801万元。
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前往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020年8月23日,王某甲代表村委会赔偿损失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西部钻井有限公司的谅解。
2020年12月16日,我院邀请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便民服务中心、**村民代表等,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各位代表一致认为:王某甲作为村**,为村集体谋取利益,虽然构成犯罪,但考虑其是为村集体谋取利益,同意检察院对其相对不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联名申请书等。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常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村委会系单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王某甲系主管直接责任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前往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已将强迫交易的违法所得退赔给天然气项目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村委会及支书王某甲相对不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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