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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1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因抢劫嫌疑,于2018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进入珠海市南屏镇华发新城二期**栋**房,蒙面持刀捆绑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抢走一共4部手机和若干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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