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庭****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就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逃避执行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8日将其名下闽CX****、闽CM****两辆小轿车无偿过户给其亲戚黄某某、其弟王某丙。2019年5月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要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乙医疗费1629.1元以及至2018年7月16日的抚养费46430.78元、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王某乙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抚养费、于每月15日前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乙自2019年5月1日起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同年5月14日,该判决生效。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未履行判决内容,王某乙于同月28日向丰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泽法院于同日对该案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暨限制消费令,告知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向丰泽法院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不动产、机动车等)、被限制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等事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明知上述执行内容的情况下,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上述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2019年11月19日,丰泽法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理。同年12月27 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向丰泽法院申报财产并缴纳上述执行款并取得王某乙谅解,上述判决已阶段性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判决已阶段性执行完毕并取得王某乙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