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路**号**,住湖南省娄底市**栋**号。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9年1月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19年7月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执行,2019年10月31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甲、朱某甲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王某甲、朱某甲归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78200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6月26日,王某甲收取其**栋仓库租金及押金共计9万元;2018年12月10日,王某甲、朱某甲将其在长沙**广场的一个价值118万余元的商铺转移给王某乙;王某甲借他人银行卡使用,在判决后收入流水达80余万元。王某甲、朱某甲夫妻俩人在判决后不按法院要求报告财产,故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9年6月15日,王某甲、朱某甲与张某某再次达成协议,取得张某某一方谅解,但王某甲、朱某甲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履行协议,至约定期限时尚有80万欠款未归还。
2020年3月3日,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王某甲、朱某甲资产拍卖处置第二次流拍后作出执行裁定,将王某甲的地下商城抵债给张某某女儿陈某甲。2020年3月12日,王某甲、朱某甲与张某某再次达成协议,王某甲履行原协定将湘乡的两套房产抵债给张某某并配合办好过户手续,现以将房产交付张某某。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2019年4月29日,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承诺书、房屋转让协议、情况说明、法院民事执行卷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王某乙、陈某乙、贺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王某甲及同案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目前绝大部分已经执行到位或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谅解,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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