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8〕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市东丽区**村党支部**、**社区党支部组**,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号。2011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担任天津市东丽区**街**村(以下简称“**村”)党支部**,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担任**社区党支部**。
2006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时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韩某甲、村党支部**王某乙、村委会**韩某乙、韩某丙(均另案处理)议定,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杨某某、翟某某(均另案处理)所代表的天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村集体所有的位于登州路以西,瀛通园以东,程林东里以北,程林北里以南的面积约62亩(实测61.14亩)的地块,杨某某、翟某某一方确保**村委会每亩土地收益37万元。
2007年12月17日、2008年4月4日**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
2009年1月初,王某乙得知东丽区詹庄村在高息借款,经与韩某甲及两委会成员商议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500万土地款出借给詹庄村的*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4月30日,*丙房地产公司将500万归还,支付利息133.3万元。王某乙将利息领取后,将其中33.3万元占为己有,将另100万元告知韩某甲,由王某乙分得20万,韩某甲将另80万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及王某乙俵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中分得10万元。
2017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较好,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退缴的10万元人民币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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