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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7********,汉族,专科毕业,吉林省四平市安监局**,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住四平市**乡**村**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四平市***局原局长王某乙(另案处理)为亲属关系,王某乙较为信任王某甲,王某甲于2011年5月受王某乙指使前往桂林办理一张建行储蓄卡用于存储王某乙受贿所得,并交给王某乙,自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王某甲在明知钱款为王某乙受贿所得的情况下,帮助王某乙向卡内存款六次,总计人民币七十七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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