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1日10时许,杨某某在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被人冒充公司会计汪某某通过电话要求杨某某发送资金报表给老板白某某,并需要添加老板QQ号(QQ号:275133****,QQ昵称:海某某)。后杨某某被拉进一个QQ群(群名:**科技高级管理群;群名:64149****)。期间,群内成员称之前其老板白某某本人收了王某乙的260000元人民币款项,后合同因问题不能履行,要求杨某某退还260000元至指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3895********,户名:王某丙,开户行: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后来又以同样理由要求杨某某再转账460000元人民币。杨某某合共被骗720000元人民币。经查,其中被诈骗的46万元被支付到户名为王某丙、尾号为0573的农业银行账户,又被转至户名为徐某某、尾号为6298的银行账户,其中的40万元转账至帐户名为吕某某、尾号为4465的建设银行账户,该40万被办案民警冻结。其中另有3万元被转至岳某某名下支付宝又转账至王某甲名下支付宝,王某甲从自己持有的尾号为1567的建设银行卡内取出,王某甲供述该笔钱款系自己在朱某某指示下取出,自己明知是朱某某犯罪所得,但罔顾法律,仍帮朱某某转移。此外,王某甲在朱某某的指示下在建设银行帮他将其他诈骗所得25万元取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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