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定安县,户籍所在地定安县**镇**村委会**街**号,现住定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定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周某甲、钟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周某甲得知被害人杨某某、黎某某分别将1头黄牛绑在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边田村禁山坡一片槟榔树林内后,事先联系司机王某乙,让其帮忙将生牛运输走。2020年1月26日19时许,司机王某乙驾驶一辆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琼A2****)到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边田村附近与周某甲汇合后,周某甲指引司机王某乙将货车开到边田村禁山坡两条乡间的三叉路口土堆处,接着周某甲走到被害人杨某某、黎某某饲养生牛的槟榔树林内,先后牵出2头黄牛,然后与司机王某乙一起将2头黄牛装上货车。周某甲与司机王某乙将生牛运输到海口市椰海大道九鼎水郡小区附近工地后,周某甲没有找到收购生牛的买主。周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收购该2头黄牛后,2020年1月27日11时许,周某甲与司机王某乙将2头黄牛运输到定安县翰林镇卫生院处与王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汇合。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后,王某甲以110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向周某甲收购该2头黄牛。周某甲支付2300元人民币现金的运输费给司机王某乙。王某甲让吴某某将该2头黄牛卖掉,吴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13时许,在定安县翰林镇翰林村委会附近路边将该2头黄牛以159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卖给周某乙、王某丙、黄某某3人。周某乙、王某丙、黄某某3人将该两头黄牛带回家饲养十天左右后,在定安县新竹牛市场上以16900元人民币出售。王某甲收益4900元人民币,其中分给吴某某2300元人民币。
2.周某甲得知被害人符某某将1头黄牛绑在琼海市博鳌镇岭村对面路口往里约300米的田野处后,事先手机联系司机李某某,沟通好让其帮忙将生牛运输走。2020年3月27日22时许,司机李某某驾驶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货车(车牌号:琼CZ****)到琼海市博鳌镇岭村对面路口与周某甲汇合。周某甲指引司机李某某将货车开到博鳌镇岭村对面路口往里约300米的土堆处,接着周某甲在附近将1头黄牛牵过来装上该货车。周某甲和司机李某某将生牛拉到定安县翰林镇翰文街收购辣椒点附近土堆处,周某甲手机联系王某甲、吴某某到定安县翰林镇翰文街收购辣椒点附近土堆处购买生牛。王某甲、吴某某到达该处后,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王某甲以60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向周某甲收购该头黄牛,周某甲支付700元人民币现金运输费给李某某。王某甲让吴某某将该头黄牛卖掉,吴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13时许,在定安县翰林镇翰林村委会附近路边将该头黄牛以76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出售给周某乙、王某丙、黄某某3人。周某乙、王某丙、黄某某3人将该头黄牛带回家饲养十天左右后,在定安县新竹牛市场上以7300元人民币出售。王某甲收益1300元人民币,其中分给吴某某600元人民币。
3.周某甲得知被害人卢某某将1头黄牛绑在琼海市博鳌镇珠联村委会七队的田野处后,事先手机联系司机李某某,沟通好让其帮忙将生牛运输走。2020年3月27日22时许,司机李某某驾驶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货车(车牌号:琼CZ****)到琼海市博鳌镇亚洲湾大酒店附近处与周某甲汇合。周某甲指引司机李某某将货车开到博鳌镇珠联村委会七队的田野土堆处,接着周某甲在附近将1头黄牛牵过来装上该货车。周某甲与司机李某某将生牛运输到海南省定安县翰林镇翰文街收购辣椒点附近土堆,周某甲与王某甲、吴某某在该处汇合,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王某甲以80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向周某甲收购该头黄牛,周某甲支付700元人民币现金运输费给李某某。王某甲让吴某某将该头黄牛卖掉,吴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13时许,在定安县翰林镇翰林村委会附近路边将该头黄牛以98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出售给周某乙、王某丙、黄某某3人。周某乙、王某丙、黄某某3人将该头黄牛带回家饲养十天左右后,在定安县新竹牛市场上以10600元人民币出售。王某甲收益1800元人民币,其中分给吴某某800元人民币。
周某甲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博鳌镇、潭门镇地区,每次实施盗窃前在作案地点周边附近进行踩点,确定所要盗窃的生牛之后,手机联系司机运输到与王某甲约定的时间地点向其销赃盗窃所得的生牛。王某甲没有做过生牛买卖生意,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非正常场合、时间向周某甲收购4头生牛,并让吴某某帮其将4头生牛出售,从中收益8000元人民币,其中3700元人民币分给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指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在交易的时间上,王某甲购买的三次生牛,第一次交易是在白天,之后才是在晚上。如果购买人通过第一次白天时间的买卖对交易作出正当性的评判,对于之后晚上交易可疑性的评判度必然降低。对于普通民众,我们如果仅依据经查证后牛是赃物的结果对其进行非难,既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慎善意原则。
2.交易的地点,王某甲购买生牛是在定安县翰林镇上,并非偏僻的地点。
3.王某甲向周某甲购买生牛的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好把握,且现有证据无法判断王某甲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到生牛,是利用了明知是来源不明的赃物的因素故意压低购买价格的结果,还是疫情或者其他市场因素影响的结果。
4.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王某甲关于自己因被骗而相信购买的牛是周某甲养殖的辩解的合理性。
综上,虽然王某甲具有收购赃物的疑点,但现有证据尚不能够排除王某甲关于其不明知所购买的生牛是赃物的辩解的合理性,故认定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书 记 员:王少云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