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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苑**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 11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六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6日,康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一辆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码苏H*****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予以购买。2016年7月,其通过王某甲介绍,将车辆以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购车后,王某乙送给王某甲一条香烟作为报酬。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60656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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