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本院以刑事和解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晚,被不起诉王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王某乙家吃饭。期间,王某甲王某丙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某劝说,王某甲就打了张某某的脸两巴掌,二人随即扭打在一起,王某甲将张某某推倒在王某乙家玻璃茶几上,导致张某某右侧颞部及耳部、右颧部下缘至右侧颞部下缘被碎玻璃划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赔偿了张某某经济损失,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