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公司,住*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4日20时许,因家庭内部矛盾,王某甲、谢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谢某乙等人到*县*区*号楼*单元*室谷某某家中找谷某某理论,后因谷某某、王某乙发生争执,王某甲、谢某甲、王某戊、谢某乙、王某丙、王某乙等人对谷某某、王某实施殴打。2018年4月10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谷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甲非法侵入谷玉明住宅、故意伤害谷某某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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