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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王磊)(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公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9********,户籍住址:河南省**,现住韶关市曲江区**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晚上,被害人李某某与王某乙(王某甲姐姐)在曲江区**镇** 村委会**村菜市场旁一家麻将档里发生口角,李某某拉扯王某乙的头发,把其拽倒在地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看见后与李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在场的老乡拉开,双方各自离开麻将馆后,李某某跟随王某甲等人至**村的菜市场,在菜市场空地上王某甲、王某丙(王某甲姐夫)和李某某再次发生冲突,后又被在场老乡拉开,李某某再次跟着王某甲等人去到王某甲租住房子的楼下,王某甲与李某某继而对打起来,后李某某摔倒在地上,其上门牙被打掉两个。事后,王某丙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给李某某,双方达成和解。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甲于2019年4月9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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