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4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方某某夫妇在平谷区金海湖镇**村王某甲家自留地处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持木棍将王某乙的右手打伤。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谅解书、和解协议书、诊断书、户籍证明、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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