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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11 月26 日5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单元** 号与邢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将其打伤,致邢某某左眼眶内壁、眶下壁骨折(经鉴定,正式伤检轻伤一级),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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