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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同村的村民王某乙损坏其所种植在惠安县**镇**村妈祖宫门口两棵树,与被害人王某乙产生争执继而互殴。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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