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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5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壁市**镇**村**组**号,住赤壁市**里**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儿子王某乙回乡祭祖,途径赤壁市**镇**处**批发部时,因停车原因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口角,王某乙一气之下将彭某某家门口的玻璃柜踢倒摔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被彭某某拉扯的过程中顺势推了一下,导致彭某某在用手撑地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从在案证据来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顺势推被害人彭某某的行为也不是在想伤害他人的动机下实施,同时基于一般人的常识很难预料到推人行为能够造成轻伤后果,因此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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