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步路乡,现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9年4月13日晚,因口角纠纷,被害人彭某某在仙居县安洲街道大庙前村王某乙家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张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经鉴定,彭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晚,被害人彭某某在本县安洲街道大庙前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与王某甲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并相互搓打在一起,后被陈某某和王某甲等人拉开。后经检查,彭某某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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