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家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克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9时30分许,在克东县**家园**地锅炖二楼,宋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宋某某殴打李某某过程中,闻讯赶来的王某甲用脚踢了宋某某右腿小腿一脚,致使宋某某入院治疗,同年3月28日,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因外伤致右腓骨小头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长子王某乙告诉案发当天在场的夏某某、马某某等人作伪证,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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