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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5日23时许,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黄天棉图工业区“零点烧烤”店,胡某某与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甲电话通知张某某等人过来,后张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因病死亡)、程某某等人将胡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殴打,致使王某乙、胡某某、吴某某受伤,后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王某乙头部及面部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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