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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王某乙与王某甲均打算去村干部王某丙家里去取自己的社保卡,二人在路上相遇,因玩笑不当引发争吵,并一直争吵至王某丙家,在王某丙家,二人继续争吵,继而相互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致双方相互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甘肃中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因王某甲自身也有伤情,且本案系邻里之间偶发矛盾所致,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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