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平舆县城永乐大道三小西“**彩票店”内购买彩票时,与店主王某乙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撕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案发后,王某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供述了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明、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初犯、刑事和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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