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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96********,汉族,江西**职业技术学院结业(暂未取得毕业及学位证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号,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室,开设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意伤害罗某某一事,于2019年6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女朋友王某乙与被害人罗某某在景德镇108社区论坛相识,二人添加为好友聊天,王某乙接受罗某某发送的50元红包。因罗某某提出考虑出资给王某乙开办画室,同年5月29日王某乙接受罗某某的邀请,外出与罗某某吃饭、看电影,罗某某同时给王某乙购买了价值200元左右的零食、生活用品。之后罗某某提出想与王某乙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被拒绝,王某乙同时在108社区论坛、微信等社交软件上将罗某某删除。罗某某为与王某乙继续保持联系并挽回经济损失,多次试图重新添加王某乙为好友,但均被拒绝。

2019年6月2日中午,罗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陶阳中路路偶遇王某乙,遂要求其返还之前购买物品的200元钱支出。王某乙随即电话联系王某甲,王某甲到场后,与罗某某商量好下午16时许在珠山区新厂西路的日新超市门口见面,商量返还事宜。当日16时许,王某甲、王某乙及罗某某先后到达约定地点,王某乙与罗某某因理论返还事宜发生口角、争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见状遂打了被害人罗某某脸部一拳。而后罗某某电话报警,王某甲在现场等待,随后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新厂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同年6月3日,王某甲因该事被行政拘留5日,6月25日王某甲被传唤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被害人罗某某左侧颧弓被殴打至骨折,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7万元,被害人罗某某对王某甲进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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