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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4时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江苏省睢宁县**镇**小区王某乙家中与赵某某等人打扑克牌时,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先用扑克牌互掷对方,后又相互拳击对方头面部,致二人均受伤。经鉴定,赵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左耳膜穿孔,未鉴定。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双方经人民调解员组织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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