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许,闻某某以房屋租赁有纠纷为由到沈丘县**镇**行政村**村王某乙家,王某乙不在家,闻某某与王某乙妻子刘某某及被不起诉王某甲发生辱骂,引起厮打,王某甲将闻某某打伤。经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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