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马某某到正定县塔元庄水上嘉年华公园索要工程款,因保安王某乙阻拦其进入公园双方发生争执。后时任保安队长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赶到现场将马某某绊倒,并用膝盖、身体压制马某某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9月11日,王某甲赔偿马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王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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