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得知其母因事与本村叔伯兄弟王某乙发生口角,王某甲便找到王某乙并对王某乙进行殴打,争执中王某乙鼻部及牙齿被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乙鼻部及牙齿均属轻伤二级。本案系亲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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