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王某乙驾驶摩托车路过保亭县**镇**村委会**路口小卖部门前的收槟榔摊点时,王某甲认为王某乙驾驶摩托车压坏其槟榔,便与王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甲使用推搡、挥拳、脚踢的方式殴打王某乙,造成王某乙身体多处受伤。随后,王某乙报警,并告知王某甲。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某甲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2日,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和解,王某甲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王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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