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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2月14日转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朋友一起在澄迈县金江镇南渡江南岸的长堤处喝酒聊天。次日凌晨3时许,酒喝多了的王某甲便怀疑在对面的亲水平台放生台旁喝酒的人大声吼他们,便很生气,就独自骑电动车到南渡江北岸中堤的亲水平台放生台旁,持砖头走近当时在那里喝酒聊天的李某某和王某乙等人,并持砖头扔向李某某等人,砸中了李某某的头部,王某乙就把王某甲拉开。随后,李某某被同学送去澄迈县中医院治疗。2020年1月31日3时20分许,王某甲在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劳动局对面的一家小卖店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颅骨凹陷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王某甲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约定赔偿给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官:曾燕玉

员:潘在能

2020 年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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