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8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自小父母离异,此后跟随母亲生活,成年后因家庭琐事与生父陈某乙产生了心理隔阂继而引发矛盾。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期间,陈某甲先后多次找陈某乙滋事,殴打陈某乙致使陈某乙受轻微伤,2次打砸陈某乙的小汽车,致使小汽车损毁价值达人民币21875.03元。陈某乙妹妹陈某丙及家人制止过陈某甲。
2019年10月25日13时许,陈某甲再次手持一把小刀和一根钢管来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陈某乙家中滋事,因陈某乙反锁房门而无法进入,陈某甲便隔着窗将钢管扔向陈某乙,砸坏窗玻璃,并声称要打陈某乙。陈某乙妻子曾某某打电话报警及向陈某丙儿子王某乙求救,陈某丙的丈夫王某甲与儿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过来制止陈某甲。王某甲和王某乙赶到陈某乙家庭院左侧小巷处,看到陈某甲手持1把小刀站在小巷中,便掉头从附近路边各自捡了1根竹管回到小巷里,伺机打掉陈某甲手中的刀具。陈某甲持小刀对着王某甲等人比划说“这是我家里的事”并与王某甲等人对峙。之后,陈某甲持刀冲向王某甲等人,王某乙持竹管打向陈某甲,竹管打在地上折断。王某乙后退中摔倒在地,陈某甲持刀靠近王某乙时,王某甲持竹管打向陈某甲所持的刀具,陈某甲举起左手阻挡被打中,王某甲继续持竹管想打掉刀具,但竹管打在地上也折断了。王某甲等人继续往后退,陈某甲随后走向小巷的另一端,并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甲被打伤的左手第五掌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不法侵害人陈某甲主动滋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避免陈某乙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陈某甲进行制止,却遭到陈某甲持刀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王某甲为保护本人及他人合法权利免受侵害对陈某甲反制时行为克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书 记 员:王少云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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