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中午,王某甲在襄城青山电器厂内“柯家厨房”酒店宴请朋友王某乙等人吃饭,王某乙的妻子代某某到酒店后因琐事对王某甲进行辱骂,两人继而发生争执,王某甲将代某某的鼻梁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代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事后,王某甲赔偿代某某4万元,代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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