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非人大代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7月份,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家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产生矛盾,其用锄头将王某甲家中大门打坏,后此事由引起纠纷的王某乙赔偿了王某甲的损失。王某甲认为张某某未向其道歉,后又听说张某某在村里说她坏话。2020年1月14日下午5时许,王某甲以张某某骂她为由来到张某某家讨要说法,并要求张某某放鞭炮向她赔礼道歉。张某某不同意,双方产生争执并互相推搡,王某甲的两个儿子王某丙(行政处罚)、王某丁(行政处罚)先后赶到打架现场,看到双方在争吵拉扯。村民上前将二人分开,王某甲被劝开后,还是要求张某某放鞭炮赔礼道歉,张某某不同意,王某甲和王某丙二人上前殴打张某某,王某甲将张某某压在地上,双脚跪压住张某某腹部,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咬住王某甲手指不放,王某丙上去踢了张某某小腿三四脚,并抓住张某某的双脚在地上拖行,后见张某某不动了,两人才停止。张某某的丈夫迫于无奈,放鞭炮向王某甲道歉,王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张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衡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损伤存成构成轻伤(二级)。
2020日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人与被害人张某某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王某甲方赔付被害人含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王某甲无前科劣迹,又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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