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乡**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许,在甘南县**乡**村**屯王某甲家院内,杜某某与王某甲理论刮车事宜时,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到一起,在杜某某媳妇王某乙上前拉架时,王某甲用拳头将王某乙的面部打伤。2020年7月8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
王某甲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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