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门**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0时许,在会宁县第一中学门口附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女儿王某乙和其女婿王某丙婚姻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撕扯,撕扯的过程中王某丁被推到在地,王某甲用膝盖顶住王某丁的肋骨,致其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丁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丁,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丁系姻亲关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王某丁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丁10万元,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某甲不追究刑事或者量刑时从轻考虑,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其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谅解,要求对其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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