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13时许,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王某甲的妻子王某乙和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丙发生争吵,争吵中王某乙持菜刀在王某丙的左臀部砍了两刀,致王某丙受轻微伤。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王某乙和王某甲又因该事件及琐事于2019年5月3日23时许发生争吵,王某甲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将王某乙的鼻子和嘴角打出血,并将王某乙的左胳膊反向折了一下,致王某乙左胳膊粉碎性骨折。经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医疗费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丁、王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为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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