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8日被白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31日本院退还白银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白银区**鞋店与被害人王某乙因销售工作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推搡的过程中王某甲两次将王某乙推到在地,王某乙被推到过程中致右桡骨骨折,随后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乙右桡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及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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