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区**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时许,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理想城台北纯K包厢外过道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王某甲持刀将陈某某左侧脸部划伤。经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左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道歉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道歉并积极赔偿,且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检察机关对王某甲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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