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4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柘汪边防派出所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抓扯,致王某乙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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