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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429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路过鄂托克前旗**镇**村王某乙家南侧约100米油路边时,看到王某乙在自家的玉米地里捡玉米。王某甲想起之前自己家的羊吃了王某乙家的玉米,经村民代表调解,王某甲同意赔偿王某乙500元人民币作为玉米补偿。但一直未履行补偿。此时王某甲边走边骂王某乙走到王某乙身边后用手抓着王某乙的衣领口,后二人撕扯在一起,在此过程中王某乙倒地并造成王某乙肋骨骨折,当时王某乙倒地后昏迷,后苏醒过来感觉全身疼痛、呼吸困难,随后王某乙的妻子杜某某到现场将王某乙扶起后送到鄂托克前旗人民医院检查,经查得知王某乙多发伤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六、七、八肋骨);2019年11月1日王某乙转院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王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6-8肋骨骨折、腰椎骨折并椎体滑脱; 2019年11月5日王某乙又转院至陕西省定边县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检查,经检查证明王某乙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腰5椎弓崩裂并椎体滑脱,腰5-骶1椎间盘膨出,王某乙就医至2019年12月3日出院并回家疗养。

2019年10月31日王某甲的妻子郝某某陪同王某乙到鄂托克前旗人民医院就医治疗并付医疗费用2700元;2019年11月1日王某甲的儿子给王某乙的儿子王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6000元用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王某乙的检查费用。

王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1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经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银川分所鉴定:王某乙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和椎弓骨折并椎体前滑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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