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顺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麻城市**镇**村**垸,村民王某乙家的稻草堆放在村民王某甲家即将要建附属屋基脚的位置,王某甲的母亲让其移开。2020年3月20日20时许,王某乙便找到王某甲的家里去理论,双方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王某甲将王某乙的左眼上部和左侧胸部打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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