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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号。因犯挪用资金罪, 于2005年10月18日被上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上杭县临城镇黄竹村九仙湖渠道因捞鱼一事发生争执,随后双方互殴并滚落山坡,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文书;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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