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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51964********,汉族,中专文化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甘肃省临洮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兰州市安宁区******号楼**单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莹。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位于临洮县**镇**巷**号的父母家中闲聊时,因家庭琐事与赶来的三姐王某丙发生口角,二人使用拳脚撕打王某丙过程中致王某丙和其母亲刘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丙右髌骨骨折、刘某某左侧股骨大转子骨折,二人伤情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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