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村248道上,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用木棒将王某乙膝盖打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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