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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墨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墨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墨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4日23时许,叶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县**镇去到亲家王某乙位于墨江县**镇**村**组**号家里,正好遇到在王某乙家喝酒的王某乙、王某乙的哥哥王某甲,三人相遇后继续围坐在桌边喝座杯。期间,叶某某、王某甲因生活琐事引发口角,叶某某起身提起自己坐着的木凳准备砸王某甲,但没有砸到。紧接着,王某甲从身后提起一根柴块朝叶某某砸去,柴块正好砸在叶某某头部,一旁的王某乙、跑来的郎某某将王某甲、叶某某拉开。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墨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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