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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天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3月1日13时许,因注册健康码一事,王某甲与村民王某乙一家在天台县**镇**村**号王某甲家门口发生争吵,继而王某甲与王某乙互相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王某甲抓伤王某乙的右手小指,导致王某乙的右小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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