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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附近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满被害人程某某与妻子董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程某某答应和董某某不再来往后仍继续联系董某某。2020年5月13日22时30分许,王某甲和王某乙先后进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程某某的“**诊所”,用拳掌对程某某进行了殴打,其间王某甲还拿起诊所的剪刀、熬药罐殴打,致程某某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勘验、指认笔录、谅解书及赔偿收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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