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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胡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在天津市北辰区**街**菜市场门口处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丙发生矛盾,后王某乙将此情况告知王某甲,王某甲到达现场后因言语不和与王某丙发生打架。期间,王某甲将王某丙摔倒在地,并使用木棍殴打王某丙,致王某丙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丙外伤致:1.顶部头皮瘢痕长3.0厘米,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左上肢软组织擦挫伤,鉴定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尾1椎体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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