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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娟,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2日8时35分许,在**镇**村**庄北200米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其兄弟王某乙因其父亲坟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中王某乙的左眼眉骨处被王某甲咬伤。2013年6月26日濉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7月17日经补充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3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谅解协议,王某甲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乙赔偿金3.5万元,王某乙对王某甲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月22日王某甲到孙疃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因家庭纠纷所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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