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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小名勋某某,又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单元202,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街西侧停车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薛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甲将薛某某打伤,致薛某某肋骨骨折,右手骨折。2019年9月10日,经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薛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积极赔偿薛某某并取得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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