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2001********,汉族,专科,****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宿舍**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父亲王某乙在德城区中医院宿舍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柴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宋某某鼻部等部位打伤。经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2020年1月17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对宋某某、柴某某作出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决定,对王某乙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案发后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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